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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联合国世界水评价计划》报告:跨界水资源管理的机构能力发展(八)

2010-08-20
来源:水信息网

  3.2跨边界水资源合作的表征

  如上所述,在有些情况下,各国会决定设立一个正规的组织或协调机构,比如组委会或管理委员会,用来针对基于双边和多边的合作。这种合作要与特定的政策和法律框架相结合并且由后者决定,所需的金融和非金融资源要具有可持续性,我们会在下面的内容中详细阐述两个重要的方面。

  如果合作的力度能够导致创建新的水资源合作的机构,必须要考虑确定的执行原则。更为重要的是,很明显,当新机构取代旧有机构时,有必要确定新机构的效率至少要与旧机构平衡。通常来说,(正规的)机制在它们正常行驶职能时不会被取代;它们只能会得到加强(Millington等人,2006a6页)。此外,还需要考虑的是新机构通常会加入到已经履行职能的行政机构中,并且创建所需的协调和沟通机制。

  创建新的联合机构的三种不同方法——考虑合作强度的事务之时——在最近世界银行有关江河流域综合管理的文件中得到了区分(Millington等人,2006a)。尽管文件强调的是江河流域以及(占主导地位的)国家层面管理,但是其中很多内容还是在大体上适合国际水体的治理。按照这个观点,江河流域组织(RBOs)能够被划分成三个类别:(注释 12

  注释12:详细内容分览,见Hooper2006

  江河流域管理委员会能够胜任的条件是“江河流域的重大发展方案能够被考虑”,“信息和政策依然需要进一步发展”,以及“水资源规划和管理实践并没有得到详细落实”。委员会通常由正规的管理理事会或委员组构成,他们负责“设定目标、宗旨、政策和战略方向”,由技术官员和可能是部长级会议人员所支持。委员会不干涉一般性的水资源管理职能,但是设定“每个省/州分配或转移的水资源配额以及……监控水使用”。委员会的特点是成员国政府间的伙伴关系平等,而且可能包括其它利益有关者(Millington等人,2006a8页)。

  江河流域当局既可以是“拥有特殊发展任务的大型多学科组织”(如水电开发),也可以是“实际上吸收流域其它机构所有水资源职能的组织”。虽然在有些国家,水资源当局正在转变为委员会或协调委员会/单位(如下所述),但是这种模式依然有效,例如,在有些非洲流域,由于水资源开发程度相对较低,如尼日尔河流域就属于此类。不过,这种模式不适用于“从历史上、地理上和政治上非常复杂”的流域,如尼罗河流域等(ibid9页)。

  江河流域协调委员会或会议是建立在以下设想基础之上:“现有的机构履行职能有效”,“大多数重要数据网正常工作”,“大多数优先发展水资源工程已经完工”以及“资源利用的竞争问题已经得到解决”。这种委员会由部长或主要与水有关机构的高级代表组成,定期会面;它没有执行权力,在法律上是建立在参与机构合约文本的基础之上(注释 13)。不过,这种分类在国家层面更为常见,上级机构中通常服务于联合委员会。

  注释13:详细内容请参阅Millington等人,2006a6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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